(2016)鲁0102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戴玉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戴玉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民初1093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潘立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然然,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玉刚,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济南世茂置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戴玉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兴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然然、被告戴玉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海公司济南分公司诉称,中海公司济南分公司系中海紫御东郡的物业服务公司,戴玉刚是该小区9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79.92平方米。2009年8月18日,中海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戴玉刚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中海公司济南分公司为戴玉刚提供物业服务,戴玉刚每月每平方米交纳物业费1.7元,物业费首次一次性缴纳半年,以后每季度首月的1-15日缴纳当季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房屋交付后,戴玉刚一直享受中海公司济南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但并未按时支付物业费用。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累计欠费1632元,滞纳金另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利益,更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戴玉刚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632元,并自拖欠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2、诉讼费用等由戴玉刚承担。原告中海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09年8月18日中海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戴玉刚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各1份。被告戴玉刚辩称,被告迟延缴纳物业费是因中海公司济南分公司首先没有履行双方的合同约定,事实上明显未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服务,所以戴玉刚有权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拒绝履行约定暂时拒绝交纳物业费用。在中海公司济南分公司按合同执行解决执行下面列出的约定及问题后,戴玉刚再缴纳所欠费用。1、中海公司济南分公司在判决日后15天内在小区公告栏公布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以后每6个月公布一次;2、中海公司济南分公司在判决日后15天内在小区公告栏公布车位租金及小区内各广告位租金的收入及流向,每六个月一次;3、对所有入驻业主进行满意度调查,针对业主问题进行合理解决;4、在2016年夏天对西区南门前水景注水使用;5、定期举行小区社区文化活动;6、加强对各楼电梯的检修维护;7、加强保安巡逻对无人值守的岗亭增设保安。并取消违规收取滞纳金,由中海公司济南分公司承担此次诉讼相关费用。戴玉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所居住的小区内楼房附近环境图片一份。经审理查明,戴玉刚系中海紫御东郡业主,2009年8月18日,戴玉刚与中海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为戴玉刚从事物业服务,房屋建筑面积79.92平方米,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7元。物业费首次一次性交纳半年,以后每季度首月的1-15日交纳当季物业管理及相关费用,戴玉刚若不按照约定交纳费用,中海公司济南分公司有权要求戴玉刚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中海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戴玉刚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及滞纳金,由此形成诉讼。本院认为,2009年8月18日,戴玉刚与中海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戴玉刚未按约定支付物业费,已构成违约。中海公司济南分公司要求戴玉刚支付物业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戴玉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未支付物业费,欠费合计12个月,结合物业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涉案房屋面积以及欠费时间,物业费应为1.7×79.92×12=1630元,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要求戴玉刚支付物业费1632元,超过戴玉刚所欠金额,本院支持戴玉刚支付物业费1630元。对于滞纳金,考虑到中海公司济南分公司在小区内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亦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于中海公司济南分公司要求戴玉刚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玉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630元;二、驳回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戴玉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兴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