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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5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汤世芳与被申请人许达章、郑远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世芳,许达章,郑远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5财保6号申请人汤世芳,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被申请人许达章,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被申请人郑远仲,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上海坤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许达义、被申请人许达章、郑远仲于2012年9月17日向申请人汤世芳借款人民币100万元,通过余丽云的帐户转账到被申请人许达章的账户,并出具借条。申请人多次要求还款,该款至今未还。为了便于该案的审理与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许达章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被申请人郑远仲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房产的相当于价值12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责任保险保单。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汤世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达章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被申请人郑远仲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房产的相当于价值12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申请人汤世芳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荣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灵敏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