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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马慧帮与郑永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惠帮,郑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02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马惠帮。被执行人郑永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惠帮与被执行人郑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2014)酒肃民二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在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分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马惠帮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庆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舒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