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2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晋中市昔阳延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聂富明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昔阳延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聂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22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昔阳延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延东青,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聂富明,男,现年54岁,昔阳县xx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5)昔民督字第146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聂富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聂富明在中国农业银行昔阳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斌禄审判员  武耀军审判员  张玉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世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