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晋中市昔阳延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聂富明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昔阳延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聂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22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昔阳延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延东青,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聂富明,男,现年54岁,昔阳县xx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5)昔民督字第146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聂富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聂富明在中国农业银行昔阳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斌禄审判员 武耀军审判员 张玉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世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