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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民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占胜与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胜,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2623号原告刘占胜,男,生于1971年4月8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孟连新(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福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玮(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73年4月30日,汉族,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三河市。委托代理人马菊红(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孔峻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翠芳(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胜与被告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济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慧人民陪审员  陈爱梅人民陪审员  王超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