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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恢执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丛丽平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丛丽平,解文力,孙政,丛松,张先军,孙溪东,刘述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恢执字第360-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负责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丛丽平。被执行人解文力。被执行人孙政。被执行人丛松。被执行人张先军。被执行人孙溪东。被执行人刘述娜。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烟牟恢执字第36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丛丽平名下所有的房屋[坐落于牟平区北关大街848号1号楼1612-1623、1712-1723共计24间,产权人为烟台东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产权证号为烟房权证牟字第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丛丽平名下所有的房屋[坐落于牟平区北关大街848号1号楼1612-1623、1712-1723共计24间,产权人为烟台东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产权证号为烟房权证牟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肖德峰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