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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18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全部履行案件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人已将案件款领走,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0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