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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珠海市高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张博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高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张博洋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202号原告:珠海市高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黄建勇。被告:张博洋,男,汉族,户籍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身份证号码:×××1111。原告珠海市高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博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珠海市高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高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高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4元,由原告珠海市高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春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小玲郑佳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