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邵成灿与沈永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成灿,沈永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601号申请执行人:邵成灿。被执行人:沈永苗。申请执行人邵成灿与被执行人沈永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601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