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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淮安金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金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777号原告淮安金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桂宝,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金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金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取),由原告淮安金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建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