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吴曲嫦与谢火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曲嫦,谢火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98号申请执行人:吴曲嫦,女,汉族,住始兴县。被执行人:谢火生,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曲嫦与被执行人谢火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韶始法顿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谢火生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吴曲嫦合同保证金10000元并负担受理费116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已依法对其银行账号采取冻结措施,并扣划其存款620.1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来源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火生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