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昌市诚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昌市新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黄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昌市诚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西昌市新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黄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0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西昌市诚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昌市新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明,男,汉族,1959年6月29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西昌市诚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西昌市新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黄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01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西昌市新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黄明存款150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庆审判员 曾 义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