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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与鄂尔多斯市圣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鄂尔多斯市圣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财保10号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城北街农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郭智君,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圣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金霍洛旗阿镇可汗路北。法定代表人闫喜在,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南路14号街坊区六中南。法定代表人张双旺,职务董事长。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圣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等二被申请人因债权重组协议发生纠纷,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圣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等二被申请人价值为15029.4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为其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的担保,以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出具诉前财产保证书,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圣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等二被申请人价值为15029.4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任武审判员  马学英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