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02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李亚芹与刘常春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亚芹,刘常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财保63号申请人李亚芹,身份证号码×××,现住绥化市。被申请人刘常春,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曙光街7委铁路家属楼*栋*单元***室。,申请人李亚芹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常春在绥化市北林区曙光街7委铁路家属楼3栋2单元304室面积77.93平方米住宅一处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常春在绥化市北林区曙光街7委铁路家属楼3栋2单元304室(房产证号14090343**;丘地号1409、幢号034、房号304)面积77.93平方米住宅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抵债、赠与、损毁,不准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二,对申请人李亚芹提供保全担保的林万兴名下位于绥化市北林区团结街12委预备役家属楼1单元602室(绥房权证城字第2000000752**号、丘地号1510、幢号029、房号607)面积107.47平方米住宅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抵债、赠与、损毁,不准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光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