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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海才诉简萍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才,简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357号原告王海才。委托代理人张天富,德阳市旌阳区博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简萍。委托代理人兰顺武,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海才与被告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王海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简萍的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才撤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03.00元,由原告王海才负担。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欣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