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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杰、杨艺与重庆市沿科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沿科实业有限公司,李杰,杨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沿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向龙,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艺。上诉人重庆市沿科实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属于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移送本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讼争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重庆市沿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市沿科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应移送本院审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