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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宋英兵与被告宋英江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英兵,宋英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744号原告宋英兵,男,1965年生,汉族,职业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彦军,系肇州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宋英江,男,1964年生,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英兵与被告宋英江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英兵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英兵以与被告宋英江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英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静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