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经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重庆韵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韵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韵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荥经宏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经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韵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村八段。法定代表人:刘定相。被执行人:荥经宏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荥经县花滩镇临江村联和组。法定代表人:马先康。本院在执行重庆韵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荥经宏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荥经宏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韵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荥经宏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审判员 罗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华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