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史现伟与被告蔡克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现伟,蔡克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民初1160号原告史现伟。委托代理人王保山,新沂市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庆阳,新沂市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克林。原告史现伟与被告蔡克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现伟及委托代理人王庆阳、被告蔡克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现伟诉称:原告在2014年给被告装修房屋,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9499元,并约定了给付时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已经归还225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余的装修材料费及人工费合计168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蔡克林辩称:原告为我装修房屋属实。2014年被告找原告装修位于双庙村部东面的两间两层砖混结构的房屋,房屋装修后给孩子结婚搬进去住了。但是房屋后期出现问题,我要求原告首先将房屋给我修好,我立马给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蔡克林将位于新沂市瓦窑镇双庙村部东面的两间两层砖混结构的房屋装修工程承揽给原告史现伟,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装修材料及装修工具均由原告自己提供,该房屋于2014年年底竣工。被告蔡克林在房屋装修好后即使用该房屋。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装修材料费及人工费共计39499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蔡克林欠史现伟装修材料款及人工费39499元整2014农历11月24日来拿钱欠款人:蔡克林2015年1月11号”,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已经给付过22500元,尚欠16999元。现该款原告自愿减让199元,只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68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但是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系事实,双方因此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现原告依约为被告装修好房屋,被告亦搬进去居住,故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装修材料费及人工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装修材料费及人工费合计16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称房屋装修后期有质量问题,应由原告先维修再支付余款的抗辩意见,因其无证据提供,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克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史现伟装修材料费及人工费合计1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蔡克林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史现伟。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肖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