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654号原告樊某某,男,1983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告上某某,女,1982年3月6日生,住渑池县仰韶镇阳光村,身份证号:410102198203064540。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樊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留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群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