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7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兴胜与白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胜,白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227民初488号原告:刘兴胜,退休干部。被告:白明山,退休干部。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日,被告白明山从原告刘兴胜处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1份,载明“今借刘兴胜人民币120000元,自2012年7月2日至2012年8月1日止,违约责任到期不偿还按借款数日1%罚款”。后被告白明山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向原告刘兴胜支付逾期利息72000元,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白明山于2016年10月1日前返还原告刘兴胜借款人民币90000元,原告对剩余欠款及利息不再主张权利。如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树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