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志文与安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文,安明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907号原告黄志文。被告安明明。原告黄志文与被告安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本院书面通知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新地址,逾期亦未交纳公告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志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志文负担。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