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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赵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一×,崔二×,崔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813号本院立案二庭被执行人赵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403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曜存款。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孔立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