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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633号原告潘某某,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双田,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税会,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伟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