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胡晨露与刘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晨露,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3执9-1号申请执行人胡晨露,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毅,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卫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毅的银行存款3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