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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胡晨露与刘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晨露,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3执9-1号申请执行人胡晨露,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毅,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卫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毅的银行存款3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