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辖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闫惠萱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16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闫惠萱诉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总工会、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工人俱乐部返还原物纠纷[案号:(2016)京0109民初973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因原告闫惠萱系该院在职干警李x的前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原告闫惠萱与该院工作人员李x曾经存在婚姻关系,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为原告闫惠萱诉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总工会、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工人俱乐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原告闫惠萱诉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总工会、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工人俱乐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志雄审判员 吴永杰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