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吓芳诉郑声琼、李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吓芳,郑声琼,李积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王吓芳,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郑声琼,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李积英,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郑声琼。原告王吓芳诉被告郑声琼、李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吓芳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准备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1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07元,由原告王吓芳负担。审 判 员 吴 健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人民陪审员 林 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