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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吓芳诉郑声琼、李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吓芳,郑声琼,李积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王吓芳,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郑声琼,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李积英,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郑声琼。原告王吓芳诉被告郑声琼、李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吓芳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准备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1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07元,由原告王吓芳负担。审 判 员  吴 健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人民陪审员  林 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