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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里区鸿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安达市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里区鸿运建筑器材租赁站,安达市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773号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鸿运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航路*号。经营者:熊守战,哈尔滨市道里区鸿运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王立春,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达市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新兴街8委。法定代表人:车运成。委托代理人:陈旭,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鸿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安达市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达市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住所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航路1号,被告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安达市,并且合同签约地、履行地均在安达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本案应由安达市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鸿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安达市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第六条(2)项约定“……合同履行中如发生分歧,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由甲方业主户籍所在地法院依法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唐山市丰润区系哈尔滨市道里区鸿运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熊守战的户籍所在地,应认定系与本案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双方当事人关于管辖权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被告安达市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达市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安达市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本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学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