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丹文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丹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40号罪犯黄丹文。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丹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闽刑终字第53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108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丹文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丹文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曾于2014年2月因在夜间教育期间从事与教育无关的活动扣1分;于2014年11月因将食品带到车间扣1分。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遵守罪犯行为规范。能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成绩合格。能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2.2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丹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至2032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