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363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