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3刑初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罗某某、岑某、刘某某诈骗一案刑事决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6)黔2723刑初第2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67111714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独山县兔场镇石板村老木树组34号。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62082111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尧梭村干沟组25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被告人岑某,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69122562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平浪镇散居013号。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监视居住,现下落不明。被告人刘某某,1957年7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5707041411,汉族,文盲,农民,家住贵州省独山县兔场镇石板村老木树组30号。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下落不明。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岑某、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岑某、刘某某不到案接受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退回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审 判 长 喻正勇审 判 员 朱家宏人民陪审员 田中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佘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