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谭龙江与被告薛明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龙江,薛明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526号原告谭龙江。被告薛明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龙江诉被告薛明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龙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龙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龙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谭龙江负担。审判员 舒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