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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谭龙江与被告薛明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龙江,薛明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526号原告谭龙江。被告薛明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龙江诉被告薛明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龙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龙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龙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谭龙江负担。审判员  舒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