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俊友与昊辰(无锡)塑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友,昊辰(无锡)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1386号原告李俊友。被告昊辰(无锡)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法定代表人蒋亚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友诉被告昊辰(无锡)塑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友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俊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俊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黎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维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