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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4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4民初175号原告黄某,男,1987年8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告农某,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原告黄某诉被告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开庭前原告黄某以双方已自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闭晟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