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24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桂红与葛洪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红,葛洪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770号原告高桂红,女,汉族,住址庆安县。被告葛洪亮,男,汉族,住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桂红诉被告葛洪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桂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桂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永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利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