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1安徽景博物资有限公司与合肥精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景博物资有限公司,合肥精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719号原告:安徽景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被告:合肥精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景博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精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景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精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安徽景博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合肥精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军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