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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申请执行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杜康镇汉积村*组。被执行人邵某某,男,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路东段***号。郭某某申请执行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1998)蒲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17871.99元(含赔偿款16606.99元、诉讼费1110元、执行费155元)。经执行,被执行人邵某某已履行15000元,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1998)蒲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关于邵某某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正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