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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行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何德祥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初字第272号原告何德祥,男,1944年12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杜鹃。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德祥诉被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答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经审查,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检查情况书面告知书》,该行为的作出机关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该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案原告何德祥所诉行政行为所作主体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告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系错列被告。经本院释明法律,原告何德祥已经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提起了行政诉讼,故本院对原告何德祥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被告提起的本次诉讼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德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何德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冒智桥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