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4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沈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891号原告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章熙佳,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左东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方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