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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延如钦、黄国振等与刘保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延如钦,黄国振,刘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140号申请人:延如钦,男,1976年3月25日生,汉族。申请人:黄国振,男,1983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刘保平,男,1962年4月12日生,汉族。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保平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祥泰苑小区56号楼3单元5楼东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延如钦所有的(滑房权证老店乡字第××号)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保平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祥泰苑小区56号楼3单元5楼东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