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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吕洪侠,李伟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侠,李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854号原告吕洪侠,女,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江东村*组。被告李伟,男,1984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朱城子镇瓦盆村*组。原告吕洪侠诉被告李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尚祖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洪侠、被告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洪侠诉称,被告不务正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李伟辩称,我们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李宏博。原告认为被告不务正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可以和好。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洪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祖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