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吕洪侠,李伟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侠,李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854号原告吕洪侠,女,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江东村*组。被告李伟,男,1984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朱城子镇瓦盆村*组。原告吕洪侠诉被告李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尚祖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洪侠、被告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洪侠诉称,被告不务正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李伟辩称,我们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李宏博。原告认为被告不务正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可以和好。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洪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祖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