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1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朱晓利与闫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利,闫发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732号原告:朱晓利,农民。被告:闫发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利与被告闫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利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晓利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朱晓利负担。审判员 张 红 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