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537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毕永华,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原告常年在美国,双方长期分居,已长达四年之久,致使双方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向本院提交德州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及检验报告单,证明其已怀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