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字第814号原告胡某,女,1984年7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张某,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彦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