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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字第814号原告胡某,女,1984年7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张某,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彦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