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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街金屏路支行与郑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街金屏路支行,郑艳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373号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街金屏路支行。负责人张海琴。委托代理人何洪州,公司员工。被告郑艳玲,女,汉族,1989年1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街金屏路支行诉被告郑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5000元。2016年4月19日,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街金屏路支行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欲在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街金屏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街金屏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9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街金屏路支行承担,另334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街金屏路支行。代理审判员  匡鹿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