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海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冯永志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海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冯永志,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香辣渔村食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00560号申请人乌兰察布市海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宁区二马路。法定代表人张志彪,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永志,男,汉族,50岁,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香辣渔村食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宁区公园路47号煜丰商城二楼。法定代表人冯永志,总经理。乌兰察布市海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冯永志、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香辣渔村食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0131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恩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