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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罗凌与罗永南、梁小燕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凌,罗永南,梁小燕,梁定朝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567号原告罗凌。委托代理人徐明聪(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永南。被告梁小燕。被告梁定朝。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凌与被告罗永南、梁小燕、梁定朝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子明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元,由原告罗凌负担。审 判 长  李羿男人民陪审员  梁贺春人民陪审员  吴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江伊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