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章椿与曾得明、孙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椿,曾得明,孙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3473号原告章椿,男,汉族,1947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曾得明,男,汉族,1958年1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孙冰,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陈显宜。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椿诉被告曾得明、孙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章椿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椿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章椿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