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付松辉与开封市天宝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松辉,开封市天宝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700号原告付松辉,农民。被告开封市天宝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葛岗镇葛岗村。法定代表人李杨,任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松辉诉被告开封市天宝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松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陶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