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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4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与汪小红、胡东升、胡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汪小红,胡东升,胡好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2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龙川大道338号。负责人:陈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岑,安徽陈小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爱武,绩溪县临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小红,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胡东升(汪小红丈夫),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胡好玲,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诉被告汪小红、胡东升、胡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江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惠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